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21民初1020号之一
原告:砀山县官庄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官庄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03194322T。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翰阳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人民东路北侧御都星城开阳星居C2#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RJXQ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官庄坝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翰阳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砀山县官庄坝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8日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同时请求案涉工程的维修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砀山县官庄坝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砀山县官庄坝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砀山县官庄坝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