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5财保35号
申请人::***,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申请人:宜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5幢2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57C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古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承包的古蔺县二郎镇红军街文物保护维修工程款21959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所有的小型面包车提供担保。2019年12月18日,古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承包的古蔺县二郎镇红军街文物保护维修工程款21959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小型面包车,查封期间禁止转移、变卖、毁损和设立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1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