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2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宜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722民初39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尚未给付义务1680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宜宾师来山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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