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69号
原告:珠海诚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万山镇东澳文化中心大楼A座101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Q2L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女,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第三人:珠海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233(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XAD45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诚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珠海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珠海诚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诚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诚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珠海诚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