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9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诚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珠海诚德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 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