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03民初714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三角坪南门花园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9941905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京,**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永定区。 被告:***,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永定区。 被告:***,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永定区。 被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永定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欲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  志  敏 审 判 员 陈  福  柱 人民陪审员 游  志  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文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