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03民初714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三角坪南门花园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09941905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京,**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永定区。
被告:***,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永定区。
被告:***,男,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永定区。
被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永定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欲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 志 敏
审 判 员 陈 福 柱
人民陪审员 游 志 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文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