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环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4民初1247号
原告湖北省环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4号楼4栋3层3号。
法定代表人袁作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发宝,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田普箭,男,1990年9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环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普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环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湖北省环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环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省环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