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65号
原告:湖北省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三阳广场B座29层3202室。
法定代表人:袁作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奇、**,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江堤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9元,减半收取1279.5元,由原告湖北省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