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4民初3409号
原告: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南环西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667229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户籍地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