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724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泰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7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7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