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3民初5986号
原告:遵义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御景华庭二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20354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御景湾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22158838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遵义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