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财保17号
申请人:遵义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曾用名:遵义公路工程处),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御景华庭二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2JO29X11。
法定代表人:张**,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生,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1986年7月9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申请人遵义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遵义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2021)遵仲裁字第1198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遵义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资金318884.50元或对其名下其他等额价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遵义仲裁委员会致函本院请求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同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05119192021000633)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8,884.50元进行冻结或对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
案件申请费2,114元,由申请人遵义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龙再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曼义
书 记 员 欧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