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立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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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5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6号青海物产青藏物流商务中心南楼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王毅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丽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立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滨河路96号1号楼3单元3061室。

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立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5民初4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青海立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损失35000元、利息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

因被执行人青海立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被执行人青海立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青海立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青海立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无证券、保险信息、税务、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青海立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陈宏韬
审判员庄怀宁
审判员严君行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兆祥
书记员安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