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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802民初398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记,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告:德令哈玉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河西区金域华府安置楼2号楼4**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2X38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6号青海物产青藏物流商务中心南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09162847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记、德令哈玉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奥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2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