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22民初1662号
申请人: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B。
法定代表人:蒙燕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97,296.7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7,296.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