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2民初1662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F。
法定代表人:何炯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永双,荔波县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贵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B。
法定代表人:蒙燕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军,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97,296.78元。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作出(2020)黔2722民初1662号民事裁定并交付执行。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云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7,296.7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树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覃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