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翔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翔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腾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民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翔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腾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腾路长鸿荣业大厦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龙昌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广西平果市。

上诉人广西翔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果市人民法院(2020)桂1023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翔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平果市人民法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的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翔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曲 静

审判员 周 玲

审判员 韦金碧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