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848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岚,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海,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开明同心城区11-6-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诉被告贵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9.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