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278号
原告:盘锦永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张武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盘锦地方大学和中心医院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负责人:***,该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永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盘锦地方大学和中心医院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永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0.00元减半收取6,225.00元,由原告盘锦永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温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