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11行初83号

原告

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龙水A区大足酸洗园区A区5号门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3162415XM。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中段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79072968X9。

法定代表人

***,局长

案由

工伤行政确认

立案时间

2018年08月29日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大足人社伤险认字【2018】4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查明事实

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裁定理由

原告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