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原告
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龙水A区大足酸洗园区A区5号门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3162415XM。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中段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79072968X9。
法定代表人
***,局长
案由
工伤行政确认
立案时间
2018年08月29日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大足人社伤险认字【2018】4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查明事实
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裁定理由
原告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