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4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龙水A区大足酸洗园区A区5号门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3162415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现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重庆明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