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玉环市国发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民申1639号
再审申请人玉环市国发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84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玉环市国发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玉环市国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艳艳 审判员  孙 奕 审判员  张玉环
书记员  叶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