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21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执行的(2010)南商初字第20516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已没有执行依据,应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