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北执字第2868-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执行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商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94000元以及诉讼费、鉴定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商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