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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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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6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咸团,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台州联巨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奚圣旭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丽亚
代书记员陈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