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沐鸿商贸有限公司

荆州市沐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沙市民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荆州市沐鸿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荆州市沐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5980524,票面金额为陆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北金慧奇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荆州市沐鸿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13日,经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荆州市沐鸿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