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1102民初2990号
原告:湖北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35号龙泉国际新城2栋1单元2102、2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武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农工商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吴定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胜电梯公司)与被告湖北武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龙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胜电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被告武龙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定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胜电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电梯安装工程款及维保费共计134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合同违约金238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3月24日签订编号JS-20120808-2电梯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龙感湖武龙广场工地安装苏州帝奥P1-P3、苏州帝奥P2-P4、苏州帝奥P5-P6型号电梯各两台,电梯主安装工程造价共计238000元。同时对工期、工程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按质将电梯交付被告投入使用至今。被告未按工程进度承担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拖欠工程款124000元。合同订立后,电梯运行前期原告为电梯进行维保服务,被告拖欠维保费用1万元。以上合计134000元,被告至今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拒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电梯工程安装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应依约履行合同付款义务,长期拖欠不还,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承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武龙置业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属实,总安装费用234000元,我方已支付11万元。原告电梯安装后于2013年9月19日通过检验并移交我方管理,原告按合同规定应维保一年,维保期满双方于2014年9月18日又重新签订电梯维保一年的合同,维保金为2万元,至2015年9月17日止。但原告单方面违约于2015年4月骗拆电梯主要设备的核心部分电路控制板,造成两台电梯无法正常工作,我方重新请其它维保公司对停运的电梯进行维修和养护,更换损坏的零配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我方要求不应向原告支付未履行完的维保费1万元,并向我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及赔偿损失3万元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4日,被告武龙置业公司(甲方)与原告京胜电梯公司(乙方)双方签订了《安装合同书》,合同编号为:JS-20120808-2,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苏州帝奥P1-P3、P2-P4、P5-P6梯号电梯各两台,安装费总计238000元;安装地点,湖北省龙感湖武龙广场工地;付款方式及期限,甲方于开工前向乙方支付5万元,安装调试完毕经报检合格交付使用后3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壹万伍仟贰佰元(164200),如果因甲方配套工程未完工和不达标的影响验收的,甲方也应在双方验收合格3天内支付本额,本合同安装余款总价的10%即23400元的质保金预留,12个月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余额;自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负责保修一年,保修期内每月巡检二次;乙方逾期完工或甲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10%;另外约定,此合同总价少收4000元;双方并对工程质量标准、安装工期、甲方责任、乙方责任、解决纠纷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首先向原告支付5万元,原告按约进行安装施工,安装施工完毕后于2013年9月19日经验收检验合格,原告将电梯交付原告使用,并按合同约定保修一年。此后,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支付6万元,下欠原告安装工程款124000元至今未付。2014年9月18日,原告京胜电梯公司与被告武龙置业公司又签订《黄冈市电梯日常保养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护保养费1万元,双方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京胜电梯公司与被告武龙置业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完成承揽工作,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款。被告欠原告电梯安装款124000元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电梯安装款1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甲方于开工前向乙方支付5万元,安装调试完毕经报检合格交付使用后3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壹万伍仟贰佰元(164200),如果因甲方配套工程未完工和不达标的影响验收的,甲方也应在双方验收合格3天内支付本额,……;乙方逾期完工或甲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10%。”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已超过该合同总价的10%,该合同总价为234000元(安装费总计238000元-4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23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承担违约金超出部分4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解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纠纷,关于双方争议电梯日常保养合同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京胜电梯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武龙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1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二、被告湖北武龙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湖北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6元,减半收取计1728元,由被告湖北武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24元,由原告湖北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树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