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佑运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6民初4883号
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35号龙泉国际新城2栋1单元2102、2103室。
法定代表人:*京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佑运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佑运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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