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6民初5749号
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35号龙泉国际新城2栋1单元2102、2103室。
法定代表人:*京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县龙廷大酒店。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286号。
投资人:**,该酒店负责人。
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蕲春县龙廷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