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746号
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35号龙泉国际新城2栋1**2102、2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民义居民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9武汉市青山区***街群力村群***Q0026号。
经营者:***。
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民义居民服务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晶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