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5549号
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35号龙泉国际新城2栋1**2102、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55391862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七里桥城市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MA488WUE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结算为由,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湖北战友京胜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