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氏工业(北京)有限公司

福氏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3执30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氏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NIELSEN,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一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647572.69元,扣除执行费39181元,余3608391.69元发还申请人福氏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立亭
审判员***
审判员荆雷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