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氏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福氏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3执3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氏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7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NIELSEN,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新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氏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氏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收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
本院自2019年9月1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名下的传统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及房地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因被执行人长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电话会商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荆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