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佛山市汇景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月村委南边大道格塱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荣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大道33号芭蕾雨.碧蓝世界广场F33之五。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汇景厨具工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荣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佛山市汇景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荣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24元,由原告佛山市汇景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