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蓝之海商贸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蓝之海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财保784号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靳焱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蓝之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4年8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85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农业路支行37×××账户的存款418583元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蓝之海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5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嫣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