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女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女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金阳花园业主委员会、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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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2民初5459号

原告:沈阳女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832-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春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继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金阳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阮永江,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福忠,男,该委员会委员。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臧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辽宁严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珠,辽宁严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女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女娲工程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金阳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称金阳花园业委会)、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以下称和平区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女娲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防水工程款478,189.16元。事实和理由:沈阳市和平区金阳花园三栋住宅楼层面、外墙渗水,被告金阳花园业委会于2015年10月向社会发出邀标公示,经过全面考察,从5个单位选出原告单位为金阳小区进行三栋住宅楼的防水工程,2018年8月防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被告金阳花园业委会向被告和平区房产局申请启动房屋基金(材料费均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和平区房产局在审查第被告金阳花园业委会预算材料时没发现任何问题。在决算时,被告和平区房产局重审预算材料时,发现有笔误一个字(即招标应当邀标),决算工作马上停止。经原告与二被告多次交涉,被告以笔误为由拒绝支付金阳小区房屋基金款项,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金阳花园业委会辩称,1.委员会对原告所诉讼的理由与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没有意见;2.委员会对原告至今还没有拿到工程款感到抱歉,委员会一直积极配合原告诉讼能尽快拿到工程款,在去年过年期间,原告公司的工人还曾经到委员会要工程款,但是委员会也无力支付;3.在向房产局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时,确实出现了笔误方面的问题,现在追究是谁的责任没有意义,委员会希望能通过这次诉讼两个被告共同协商解决原告的工程款问题。

被告和平区房产局辩称,首先对原告与被告金阳花园业委会的处境我方非常理解,我方也会寻求各方力量尽力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减少社会争端,但既然已经诉讼我方正常答辩如下:1.原告与被告金阳花园业委会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中我方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故我方不应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另外对房屋维修专项审批工作属于行政行为,原告对我方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诉讼范围;2.我方审核未通过是因为被告金阳花园业委会在进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时定的本次维修工程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而非邀请招标方式,且在园区公示时也是公开招标,但在决算中提供的材料显示均为邀标方式,与申报时不符,故未予通过审核。

本院经查审,被告金阳花园业委会因小区内屋面防水、墙体、外墙砖存在防水破损渗漏、外墙砖脱落、外墙渗漏的情况,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告和平区房产局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其申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或增设方案》中”组织方式”处载明:本次维修工程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不聘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2017年8月18日,和平区房产局审核同意了金阳花园业委会的上述申请。

2017年9月27日,被告金阳花园业委员作为甲方与原告女娲工程公司签订《金阳花园维修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金阳花园小区A、B、C三幢楼防水综合维修工程;工程地址为和平区南京南街145号;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待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审计部门结算审计后,和平区小区办审批后市房产局财务部门开具付款手续,由盛京银行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量保修期为5年,乙方向甲方缴纳5%质量保证金,在5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全权负责,5年质保期满后甲方将质保金返还乙方。2018年8月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经结算,案涉工程造价为478,189.16元。和平区房产局在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核过程中发现,决算资料中组织方式为”邀标”与申报时组织方式为”公开招标”不符,故未审核通过。被告金阳小区业委会主张申报材料中组织方式所载的”公开招标”仅是笔误,其他所有材料指向的均是”邀标”,被告和平区房产局不应以此为理由拒绝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现原告起诉来院,主张由被告和平区房产局向其支付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和平区房产局为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审批、什么时间审批以及审批的数额等都属于行政行为,原告主张由被告和平区房产局向其支付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女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6元,退还原告沈阳女娲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鞠佳颖

书记员王妤馨

书记员王妤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