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3569号
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9日在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8月9日、2022年10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2年11月18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04执35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爽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