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2民初2116号
原告:上海凌云瑞升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昌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牟月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川路5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凌云升燃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润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凌云升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凌云升燃烧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凌云升燃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