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23620号
原告:上海***升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牟月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后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波。
原告上海***升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升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升燃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美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佳欢
书 记 员 范秋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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