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民终1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8月2日出生,苗族,现住凯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黎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锦屏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8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审查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