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龙腾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民终2034号
申请人:**,女,1980年08月01日出生,苗族,住锦屏县。
申请人:龙腾,男,1976年02月25日出生,苗族,住锦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贵州黔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碧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龙腾于2021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生效的(2016)黔2628民初720号民事判决龙腾、**应支付贵州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13800元及利息,该案(2017)黔2628执50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腾、**尚未完全履行应支付给贵州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现龙腾、**申请对贵州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腾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龙集东
审判员罗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夏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