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大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法执字第74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1532503-6,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职员。
被执行人:长春大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英俊镇四合村长石公路10.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9164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大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大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大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大街***号中信城**地块**[幢]**号房,丘地号:***,房产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143.9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青春
审判员于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