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04民催2号
申请人:长春大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长石公路10.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周政伟。
申请人长春大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长春大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票面金额30,000.00元,出票人长春大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付款行吉林银行长春同志街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2月2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大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长春大正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欣
审判员 张奇
审判员 张雪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冯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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