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财保7号
申请人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县会宁镇永顺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075999939B。
负责人:魏长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孜悦,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智静,女,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车站北路翰林院综合楼三区4层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8433932XT。
法定代表人:马占录,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邢台业务处理中心的户名为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04×××59的286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邢台业务处理中心的银行存款286000元(账号04×××59),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甄秋堂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付彦佼
书 记 员 尚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