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邢台市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3民初1281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邢台市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公园东街滨河青青家园15号楼4层4单元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0310171J。

法定代表人:刘德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雪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增,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新华北路翰林苑综合楼三区4层401、402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8433932XT。

法定代表人:马占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健,男。

原告***与被告邢台市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于2020年12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邢台市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后提交关于未付工程款5%(金额为742371.7元)的资金流向。庭审后,被告邢台市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证明原告未履行房屋质量维修义务,向本院提交了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邢台羽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等新证据,证明原告承建的建筑至今未竣工验收合格,以及涉案房产存在质量缺陷、维修花费等问题。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涉及标的较大,且原、被告之间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原告提交的新证据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遂定于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499元,减半收取计97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邓国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靖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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