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2民初20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田,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车站北路翰林苑综合楼三区4层401、402。
法定代表人:马占录。
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巨鹿镇上瞳村。
负责人:董立迎。
被告:***,男,汉族,现住邢台市***。
被告:张忠兴,男,汉族,现住邢台市***。
被告:韩书栋,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临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张忠兴、韩书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计1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香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云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