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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503民初5656号 原告:邢台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邢台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23952.25元及利息(利息以423952.2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5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邢台市项目C-S3#综合楼及车库工程,供应预拌砂浆。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砌筑供货完成结算砌筑总货款,抹灰供货完成结算抹灰总货款。2023年11月2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但是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于2024年2月8日向原告给付20000元砂浆款,截止起诉日尚欠原告423952.25元砂浆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30日,购货方(甲方)某乙公司与销售方(乙方)某甲公司签订《邢台预拌砂浆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项目C-S3#综合楼及车库工程;建设单位为某乙公司;并对预拌砂浆供应的产品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了约定;如出现违约情况,违约方向守约方除全额支付货款外并支付本合同总货款的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024年1月16日,双方签署《砂浆用量结算单》:截至2024年1月15日,贵公司(某乙公司)尚欠我公司(某甲公司)砂浆货款443952.25元,以上为结算依据,经双方核实无误后亲自或盖章予以确认。某乙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结算单落款处签字确认。后某乙公司已陆续付款7万元,现尚欠货款373952.25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预拌砂浆产品购销合同》、《砂浆用量结算单》、过磅单等证明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能及时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所欠货款373,952.25元并主张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出具结算单的对账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此时付款条件已成就,故而应从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定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支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73952.25元及利息;利息以373952.2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支付。 二、驳回原告邢台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9元,减半收取计3829.5元,由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78元,由原告邢台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5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钢铁支行,行号:313131000049,账号:8812********),并通知案件承办人,逾期未予缴纳,将依法移送执行向当事人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