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502民初3698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汉族,现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