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502民初3698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汉族,现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