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1623号
原告:西安第六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腊梅,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猎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彪,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光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盼,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第六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猎鹰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光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第六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19元,减半收取25259.5元,由原告西安第六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君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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