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第六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第六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某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2635号
原告:厦门***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中沧路8号1号楼四楼402区、五楼502区。
法定代表人:缪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妮,女,汉族,1995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系厦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西安第六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团结南路中晶科技广场B座8楼C户。
法定代表人:刘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腊梅,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岚,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第六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厦门***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庆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建中
书 记 员 杨雅鑫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